邁向更完善的環境治理:以南非的「適應性治理」(Adaptive Governance)為例
Published on 11.12.2025

文:Clarion Chan (Parks and Trails)
 

在過去兩篇文章中,我們探討了香港郊野公園制度的起源,以及環保非政府組織在殖民時期所扮演的角色。時至今日,距離香港回歸已近三十年,郊野公園依然是市民假日休閒的去處;與此同時,環保非政府組織的數量與多樣性也持續增加。然而,我們的自然資源治理方式,是否真的隨時代而進步?面對日益嚴峻的氣候危機,我們的環境治理是否已跟上國際趨勢?

答案可謂喜憂參半。一方面,香港在某些方面確有進展。現今的治理模式較以往更重視多元參與,逐步擺脫僵化的層級制度,並納入更多不同類型的組織;同時,也更強調基於信任、互相承諾與學習機會的夥伴關係。

然而,制度中的部分環節依然停滯不前。最明顯的是,香港的郊野公園管理模式仍屬集中化、自上而下的「命令與控制」體制,由漁農自然護理署(AFCD)主導。這帶來兩項主要問題:

  1. 透明度不足:漁護署從未公開發佈郊野公園的綜合管理計劃。除了內部的季度規劃文件及年度報告外,社會大眾始終未能清楚了解政府對郊野公園長遠管理的願景。
  2. 問責性有限: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雖為具法定地位的諮詢機構,向漁護署署長提出建議,但其實際能力有限,難以主動推動變革或監察管理實踐,這對建立多層次治理機制構成嚴重障礙。

再加上郊野公園最初劃定時,生物多樣性從未被視為主要考量,問題便更加凸顯。根據世界自然基金會(WWF)2025 年報告,香港僅有不足三成的物種分布範圍位於受保護區域(包括郊野公園、特別地區及限制地區)內,且其數量普遍出現下降趨勢;其中,蝴蝶、螞蟻及爬行類動物等物種的保護情況尤為不足。

制度的裂縫正在擴大。那麼,我們該如何前行?

新的出路:什麼是「適應性治理」?

其中一個可能的答案是「適應性治理」(Adaptive Governance)。這一概念早在 2011 年由思匯政策研究所(Civic Exchange)首次引入香港郊野公園的討論中,但至今尚未真正落實。然而,它在今日依然極具啟發性。

概念方面,「適應性治理」的範疇比「適應性管理」(Adaptive Management)更為廣泛。後者源於對環境與自然資源管理中複雜性與不確定性的認識,強調一種整體性、以科學為基礎、具公眾參與、並透過靈活政策與制度執行的過程;而「適應性治理」更進一步,延伸至政策與決策層面。 它強調跨層級(地方、區域、全球)與跨部門(政府、企業、公民社會)之間的連結,核心理念是「監測、實驗與協作」,並由中介性組織負責連結各持份者。

若要了解其實際運作,南非的經驗提供了極佳的參考案例。

借鏡南非經驗

一、立法背景

回溯至 1990 年代末種族隔離結束之時,南非國家公園管理局(SANParks)開始採用「策略性適應管理」(Strategic Adaptive Management, SAM)的規劃與管理方式。隨後,南非於 2003 年通過新的《國家公園法》(National Parks Act),以取代舊有法例。

新法案的最大成功之處,在於促進多層次、跨領域的參與。該法規定公園管理計劃需透過參與式方式制定,並容許共管(co-management)與多元治理架構的建立,同時設立資訊流通與社會學習的平台。然而,實踐中亦出現層級與細節的不匹配問題。例如,修改計劃時需提交實施層面的具體成本細節,顯示出制度仍假設穩定與可預測的前提,欠缺彈性,限制了法例的「適應性」。

儘管如此,南非的制度仍具值得借鑑之處,其中之一便是克魯格至峽谷生物圈保護區(Kruger to Canyons Biosphere Reserve, K2C)的共管安排。該區涵蓋南非最大的國家公園——克魯格國家公園(KNP)及馬拉克勒國家公園(Marakele NP)。然而,我們應從中學習的不僅是其成功經驗,還包括其制度侷限。

二、K2C 生物圈保護區與「環境監測員計劃」(Enviromental Monitors)


Kruger to Canyons Biosphere

在 1990 年代,各類保育與發展組織開始推動於該地區建立「生物圈保護區」的構想,目的是促進跨地區社群合作,以確保生物多樣性的未來。2001 年,K2C 地區正式被指定為生物圈保護區,並成立同名的非牟利公司,負責推動相關工作。

K2C 的任務不僅是實施保育措施,更致力於培育夥伴關係與推動協作,從而在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發展之間取得平衡。他們不僅處理環境問題,也積極應對當地社會的多重挑戰,如經濟機會缺乏、貧富懸殊、偷獵問題、貧困與愛滋病等,並透過政府、企業、非政府組織及社區等多方參與者的合作來推動變革。換言之,K2C 的目標是實現一種整體性的系統轉變,將「人」重新融入「自然」。

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實踐例子之一,是於 2012 年推出的「環境監測員計劃」(Environmental Monitor Program)。該計劃旨在透過巡邏、監測與環境教育等方式,打擊偷獵行為、維護保護區的完整性,同時為失業者提供臨時工作與技能訓練。

在計劃中,K2C 幹事擔任協調者,監測員則被派駐至不同的「主辦機構」(Host Institutes, HIs)參與工作,如資料蒐集(如淡水資源、草原生態等主題)、技術訓練與設備操作。所收集的資料會進入共同資料庫,並透過即時分享與網絡活動促進跨界溝通。K2C 同時定期舉辦交流活動,讓官員、工人、環保人士、企業代表及非政府組織互相討論。

總而言之,南非的制度自立法至執行層面均展現出「適應性」與「多中心性」(polycentric)。不同部門與社群透過數據及資訊共享參與決策與行動設計。儘管資訊流通與效率尚有改進空間,南非的經驗仍具高度參考價值。

對香港的啟示

那麼,香港能從南非學到什麼?

首先,「適應性治理」並非只適用於「全球北方」的先進社會體系,而是能在不同社會與政治背景下運作。其次,儘管任何模式皆非完美,但「適應性治理」提供了讓保育工作更透明、更具包容性與靈活性的工具。

然而,自思匯政策研究所在 14 年前首次提出此概念以來,香港的情況卻幾乎毫無變化。香港至今仍缺乏明確的郊野公園發展願景,透明度低、社區參與機會稀少——儘管許多環保團體願意擔任「橋樑」角色。

是時候邁步向前。以下是香港可採取的幾項建議:

  1. 修訂相關法例
    要推動系統性改革,首先需從法律層面着手。建議《郊野公園條例》加入法定條文,要求漁護署定期公開郊野公園管理計劃,並確保計劃具可修訂性及以科學研究為基礎。如此一來,非政府組織、學者及公眾便能有效監察政府表現。漁護署應建立一套將科學知識轉化為具體管理目標的制度。同時,應賦予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更大自主權,例如允許其邀請社區團體與環保組織參與會議,以加強夥伴合作,使治理更具彈性與包容性。
  2. 建立持份者網絡
    在南非案例中,不同社會力量透過中介機構(如 K2C)共同制定與修訂計劃。然而,香港的郊野公園面積僅為 K2C 地區的五十分之一,且分布零散,影響的社區亦各不相同。因此,漁護署本身可扮演中介角色,但需容許更多環保團體、學術界及地區社群的參與。政府應定期舉辦公開諮詢、論壇及交流活動,讓各界討論、思辨與互相學習。
  3. 重視知識共享
    應加強政府、環保團體與學術界之間的合作,將已有的環境研究成果納入政策修訂之中,並建立跨部門共享的資料庫,以促進資訊流通與決策透明。

當然,知易行難。過去數十年來,環保組織與學者一直倡議多項保育策略,卻往往被政府忽視。如今,政府必須主動擔當起環境守護者的角色,推動郊野公園治理的制度性改革。更重要的是,政府不應再以「發展」為藉口破壞自然環境。面對加速的氣候變化,我們已無法再等待十四年——行動必須從現在開始。

 

參考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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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3. Lau, Wilson. Adaptive Governance for Hong Kong’s Country Parks Network. Hong Kong: Civic Exchange, 201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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